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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文 第90章 皇权不下乡

书名:盛唐金手指  类别:历史军事  作者:钢城小草人 || 错误/举报 更新/提醒 投票推荐

    随着甄乾迁到鹿泉县之后,在慢慢的积累下,现在手里明面上掌握着四五百名奴婢,其中极少一部分是当初从甄府分家带出来的奴婢,他们有的是甄府自己的奴婢,也有甄乾母亲从王家带来的奴婢,现在都属于甄乾私人所有。

    这里就不得不先说一下唐代的婚姻财产制度?

    首先,唐代法定的婚姻年龄,唐太宗贞观元年定为:“男20岁,女15岁”就可以结婚;玄宗开元二十二年,唐玄宗为了增加人口,把结婚年龄又降低到“男15岁,女13岁”。

    唐代确立婚姻关系第一步是立“婚书”。因唐代法律规定长辈可以包办子女的婚姻,子女如果不服从,法律规定,杖责一百,因而,决定了唐代的婚姻并不是自由恋爱,一般不能体现青年男女的个人意愿。

    除了立“婚书”外,唐代由于受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婚俗的影响,买卖婚姻非常普遍。据《新唐书--高俭传》记载:唐代的婚姻是:“嫁娶必多货,故人谓之卖婚”。

    唐代对不同等级的人结婚是有限制的:《唐律疏议》里说:“人各有偶,色类须同,良贱既殊,何宜婚配”,就是说,每个人都应该有配偶,但必须门当户对,贵贱之间既然有差别,是不能结婚的。唐律还规定,如果下贱的人娶了良家女子为妻,就徒刑一年半。唐代禁止近亲结婚。唐代法律规定,禁止同姓和表亲结婚,如违反徒刑或杖刑。唐代允许寡妇再婚,唐太宗贞观元年下诏:“过了守孝期的妇女,可以再婚”。

    唐代纳妾是合法的,唐律规定,婢女被主人宠爱并有了孩子,可以接纳为妾;妻子年过50以上没有生育子女,丈夫可以纳妾。

    唐代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的缔结、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限制三个方面的内容。在婚姻的缔结方面,《唐律》规定“父母之命、媒妁之言”和传统的“六礼”程序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,并规定了“报婚书”、“有私约”等成立婚姻的具体条件。在婚姻的解除方面,唐朝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: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。前者分为“断离”与“出妻”,协议离婚即“和离”。

    根据《唐律》规定,官府断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,一是“嫁娶违律”或“违律为婚”,二是出现“义绝”的情况,这些由官府强制解除其婚姻关系。在婚姻的限制方面,主要包括缔结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婚姻的限制两方面的内容。

    《唐律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是“嫁娶违律”和“违律为婚”,《唐律》关于解除婚姻的限制任然是传统的“三不去”。

    唐代明媒正娶的妻子地位很高,男主外、女主内的传统一直延续到今天。

    《礼记·昏义》中有记载:“大抵因出嫁费繁之故。闻民间嫁女,无一不备,有用银数百两,数千两者,最少亦须百数金。虽卖田借债,亦须凑办。男家以厚嫁为荣,薄则笑之,甚至翁姑待媳妇,以妆之厚薄为爱憎。”

    唐代制度因袭前代,女方嫁女儿花费甚大,有的甚至卖田或借债也要风光嫁女儿,因为女儿嫁妆的多少关系到她在夫家的地位,嫁妆太薄的女子在夫家会受到轻视。

    唐代开元年间的《户令》:“诸应分田宅及财物,兄弟均分。其父祖亡后,各自异居,又不同龚,经三载己上,逃亡经六载已上。若无父祖旧田宅、邸店、碾皑、部曲、妇牌,见在可分者,不得辄更论分。妻家所得之财,不在分限。妻虽亡没,所有资财及奴裨,妻家不得追理。兄弟亡者,子承父分。继绝亦同。兄弟俱亡,则诸子均分。其未娶妻者,别与聘财。姑姊妹在室者,减男聘财之半。寡妻妾无男者,承夫分。若夫兄弟皆亡,同一子之分。有男者不得别分,谓在夫家守志者,若改适,其见在部曲、奴牌、田宅不得费用,皆应分人均分”。

    也就是说女子嫁到夫家之后,若作为配偶的丈夫为财产所有人,当他去世时,妻妾均无子,则妻妾可以继承丈夫全部的财产;如死去的丈夫作为遗产继承人时,则寡妻妾可以代位继承丈夫应得的份额,即与丈夫的其他兄弟实行“诸子均分”。

    如果寡妻妾有子,则由其子代位继承其父的财产,妻子“不得别分”。如在同一大的家族内,妻子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及其他财物,娘家不得追索,即由丈夫全部继承。

    当然女子出嫁时带到夫家去的“妆奁”是作为女子的“私产”存在的。夫妻离异时,丈夫应该归还妻子的妆奁。更人性化的是,唐朝夫妻和离后,丈夫不仅给妻子送上美好的祝愿,而且还送给妻子三年衣粮,这显然是夫家从经济上给予女子的一点补偿和帮助。

    甄乾从甄府分家后得到了一大笔的财产,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母亲留下来的,也就是当初母亲嫁到甄府时带过来的“妆奁”,这一部分只能有甄乾和姐姐继承,但因为姐姐已经出嫁,就失去了继承权。

    这笔巨大的财富,包括部曲奴婢、房地产土地和商铺,为甄乾的创业提供了第一桶金。

    不用白手起家的甄盛先是在鹿泉县仙台村购置了大量的土地,加上继承来的土地,现在亦然是仙台村最大的地主之一,土地面积达到了四五千亩,同时还有山林和湖泊。

    封建“皇权不下乡”,县下唯宗族,宗族皆自治,自治靠伦理,伦理造乡绅。

    对于一个封建王朝来说,中国土地面积过于庞大,人口过多,古代集权政府想要跟近代国家一样,把国家权利渗透进地域社会,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。

    一说到封建王朝就会提起官吏,事实上官与吏之间有不可逾越的鸿沟,官是一定要通过科举考试的,而吏则并不需要。最基层的官,即县令,辖内人口少则几千,多则上万户。

    有趣的是,为了避嫌县令必须避开祖籍地,去外地上任,所以县令上任后面对的最严峻的问题就是语言不通。这时候官就必须借助常年身处地域社会的地方精英—吏与乡绅的力量。官员任期极短,纸面上是三年一换,事实上平均两年左右就会调任。

    官员在任期间,基本只要能保证税收到位,没有动/乱的话,其他的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。由于官对于本地事务一无所知,而且也没有太大兴趣,所以他们的普遍做法是“包办”,把公权力让渡一部分给吏。

    吏大都是本地人,与官不同的是,吏常年呆在同一个衙门,协助不同的官员。吏大都会说官话,能跟官进行交流,他们基本是没有薪水的,只能通过官让渡过来的那部分权力来养活自己。举个例子:假设官需要上缴1000两税银,因为他不了解地方状况,不知道谁有钱谁没钱,而且语言不通。他就只能把公权力让渡给熟悉地域社会的吏,让他来包办。至于之后这些税银怎么交,交多少,吏自己装腰包多少,这些官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只要吏能按时上缴1000两,并且不至于动/乱就行了。与此同时,我国古代集权政府基本可以看成是一个“低税收,低福利”的政府。

    与同时期欧洲以及日本这些封建制国家不同的是,中国的集权政府与地域社会有一定的距离,而且除非有特殊情况,否则不愿意插手地域社会,福祉、治安、基建很大一部分要地域社会自己来承担,地域社会不得不进行自治。相对的,税收占收入比例也要比同时期的封建国家低很多。

    官吏很少下乡,就连税收都是摊派到乡村,一时半会难以察觉发生在仙台村的事情也就不奇怪了。

    既然是秘密,就会有泄漏的一天,不过这已经不重要了,很快安史之乱就会让整个唐朝陷入纷乱的战火之中,有谁还会注意到小小仙台村发生的事情。

    本章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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